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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袭警!宁夏首次一审宣判两起涉疫情妨害公务案

2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分别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疫情妨害公务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俞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马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这两起案件是宁夏在疫情防控期间首次一审宣判的涉疫情妨害公务案,均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进行审理,从立案到审结宣判仅分别用时4天和5天。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大武口区法院审理查明:2月4日中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俞某某在进出大武口区某小区时未戴口罩,防疫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告,俞某某不听劝告并辱骂防疫工作人员,防疫工作人员随即报警。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俞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并撕毁民警防护服,用石头将民警马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民警的伤情系轻微伤。案发后,俞某某家属赔偿民警经济损失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俞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五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自2月14日,大武口区法院立案受理至审结宣判,该案用时仅4天。


原州区法院审理查明: 2月9日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与同村3位村民、原州区开城镇郭庙村水沟林场职工金某等十余人在金某林场的职工宿舍内聚集饮酒,该林场场长马某予以劝阻,马某某与马某发生争执并撕扯,马某遂报警。110指挥中心指派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开城派出所民警石某某等3人出警。在将马某某带回派出所途中,其拒不配合,将一名民警右手咬伤,一名民警抓伤,并朝一名民警胸部踢一脚,致两名民警受伤。经鉴定,民警伤情均为轻微伤。2月12日,马某某向受伤民警积极主动赔偿医药费16000元。


原州区法院审理认为,马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积极主动赔偿医药费,且在检察机关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五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自2月13日,原州区法院立案受理至审结宣判,该案用时仅5天。


宁夏法院提醒人民群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到了最吃劲的关键阶段,自觉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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