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视点

生物安全:筑牢屏障“打好桩”

在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而略显特殊的全国两会上,生物安全成为热议话题。

谈及我国与之相关的抗风险能力,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疾控中心(CDC)主任高福表示,“我国在生物安全领域的发展较国际发达国家起步晚,但经过近20年的迅猛发展,极大缩短了与发达国家的差距,甚至在某些方面还有赶超。”

与此同时,高福和多位代表委员在接受《中国科学报》采访时也指出,当前我国生物安全防控整体上仍存在体系不完善、发展不均衡等问题,生物安全基础能力建设亟须加强,相关法律法规仍有待完善。

短板待补:从数量水平到体系建设

“生物安全是指与生物有关的人为或非人为因素对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经济发展、人民健康及生态环境所产生的危害或潜在风险,以及对这些危害或风险进行防范、管理的战略性、综合性措施。”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研究员袁志明在接受《中国科学报》采访时解释说。

其中,传染病防控涉及的生物安全问题,近年来更引起人们的重视。2003年“非典”之后,经过10多年的努力,我国针对突发性传染病的生物安全风险应对和保障能力得到了极大提升。

“为有效控制新发传染病,国家在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法律法规、人员的培训以及科研立项、科研支撑项目等方面做了大量的部署,也得到了有效实施。”袁志明说。

然而,此次突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具有传染性强、危害范围广、防控难度大、影响深远等特点,暴露出我国在公共卫生体系和生物安全方面的一些短板,如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布局不够全面和合理、传染病防控技术和药物储备体系尚未完全建成等。

以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为例,据高福介绍,全国目前共有18个省份建有生物安全实验室,其中三级实验室48个、四级实验室1个。这些实验室为我国的烈性与重大传染病防控、生物防范和产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然而,相比国外,这些基础设施仍较为薄弱。“美国仅生物安全四级实验室就有10余个,三级实验室有近1500个。”高福说,目前的生物安全实验室从数量到体系仍需进一步完善。

夯实基础:从大轰大嗡到长效机制

事实上,我国对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已有部署。2016年颁发的《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建设规划》指出,到2025年,形成布局合理、网络运行的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国家体系。届时我国将按照区域分布、功能齐备、特色突出的原则,形成5~7个四级实验室建设布局。

袁志明期待通过进一步完善现有体系,建成区域分布合理、功能齐全,包括科学研究、病理解剖、检验检疫和生产服务等在内的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整合各方资源,开展科技攻关,“为新发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提供技术和药物储备,为有效保障国家生物安全赋能,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保驾护航。”他说。

在此基础上,有专家建议,相关研究要有长效机制,通过开展扎实、系统的研究,了解传染病的致病机理等细节,摸清它的“脾气”。“要避免突发性传染病来的时候大轰大嗡,走了之后一地鸡毛。”

同时,涉及到基因编辑等先进生物技术的研究,还要加强生物伦理规范。袁志明表示,保证一个生物安全实验室安全、高效运行,除了要有可靠的物理设施、严格的管理体系、一支具有生物安全专业知识和经验的科学研究和管理人员队伍,科研人员还需要遵守科学家的行为准则和生物伦理要求。

“让科学研究更多地服务人类,保障科学研究成果能够惠及人类社会发展和生活质量的提高。”袁志明补充说。他希望未来我国进一步完善国家的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强化生物安全领域人才培养,加强生物安全科普宣传和教育,提高生物安全意识。

除了完善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建设,专家指出,当前还需要通过科学评估、合理布局,设立传染病、动植物疫病监测哨点,改良国家生物安全监测网络,完善监测信息网络直报系统,开展主动监测和病原检测,从多个角度加强国家生物安全基础防控能力建设。

健全法律:从加大处罚到完善管理

当前,国际社会生物安全形势复杂,特别是新发、突发传染病防控压力持续不断。“病毒没有国界,全球传染病传播隐患长期存在。”全国政协委员、泉州市科协主席骆沙鸣呼吁我国应超常规加快建立健全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提高应对相关风险的水平。

据悉,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就开始着手研究生物安全方面的立法,目前与生物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包括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等。

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周洪宇也建议,加快出台生物安全法的步伐,制定一部对我国生物安全保护作出系统性体制安排、制度构建和机制创新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

在法律责任方面,周洪宇认为,尤其要针对现行法律规范运转不力的问题,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生物多样性损害、公共卫生安全损害的补救和赔偿制度,加大对不报、虚报、瞒报生物安全危害信息的处罚力度。他还建议,对利用胚胎移植、转基因、基因编辑等现代生物技术开展的研究等监管作出明确规定。“目前,这方面的管理比较薄弱,存在多头管理、推诿扯皮和监管盲区,也缺乏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程、资质要求、生态环境风险评价和生物伦理评价。”他说。

值得注意的是,5月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大会发言人张业遂表示,下一步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通过立法、修法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体系。其重点是抓紧完善新制定的生物安全法草案,争取年内审议通过。

此外,传播科学知识、增强生物安全意识同样重要。“任何一次重大的疫情和重大的自然灾害,都伴随着民众对科普知识的渴求。”袁志明建议,发挥各方的力量,采取多种方式,开展科普宣传工作,不断提升全民生物安全的意识。

“生物安全无国界。作为负责任大国,中国应结合‘一带一路’建设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积极参与国际公共卫生事务,鼓励国际交流与合作。”高福补充说。他同时建议,建立中国生物安全协会,为专业人士搭建平台,扩大国内外专业信息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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