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视点

中科清研(北京)科学技术研究院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中科清研(北京)科学技术研究院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中科清研(北京)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本院”)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中科清研(北京)科学技术研究院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根据行业细分领域和本领域发展需要,按照业务范围划分和体现行业细分特征设立、专门在某一细分领域开展活动、并经本院批准成立的科技创新中心、科研中心、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全称应为“中科清研(北京)科学技术研究院XXX科技创新中心/科研中心/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时应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条 分支机构是本院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执行本院章程,分支机构在本院的支持、指导下自主开展工作,由运营单位独立管理运营。

  第五条 分支机构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按照本院《章程》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本院业务范围内组织行业的各项活动,认真履行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的职责。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分支机构应围绕本院宗旨,结合分支机构的业务领域确定工作范围,并在工作范围内开展工作:

(一)努力发展本领域的企事业单位成为分支机构成员(单位),壮大分支机构队伍;

(二)为分支机构成员(单位)生产经营和决策管理等提供科技、教育等咨询服务;接受各级政府委托和本院指导,组织开展政策研究,制(修)订行业等相关标准,推进政策、标准和规范的贯彻实施;

(三)协调建立协商议事机制,协调本领域在生产经营、技术合作、服务和市场竞争中出现的问题,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维护本领域的正当利益和分支机构成员(单位)合法权益,及时向本院和政府反映分支机构成员(单位)的愿望和诉求;

(四)组织开展本领域发展现状、市场、业态调研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国内外相关的产业、技术、投融资、财税等政策和信息,开展本领域发展趋势分析,编制行业发展报告,为行业发展和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科技、教育等咨询服务;

(五)组织分支机构成员(单位)、专家跟踪研究本领域内的技术研发热点、难点、瓶颈问题、关键技术装备和发展趋势,组织各类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的推广应用,为政府和企业提供科学技术支撑服务;

(六)组织本领域全国性的交流活动,搭建专业化交流平台,促进技术创新、国内外技术、产业合作,推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共性问题解决;

(七)积极开展本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承担本院交办和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分支机构应当遵守本院各项规章制度,应当严格按照本院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开展日常工作,完成本院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八条 分支机构组织活动应坚持“注重质量、突出特色、财务规范、兼顾效益”的原则。

第九条 分支机构举办活动不得超出本院章程的宗旨及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不得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强制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条 分支机构编印或合作编印出版物必须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不得擅自加入境外民间组织;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合作交流活动,应向本院报备。参加国际活动,应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本院分支机构可再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运营单位对外签署合同、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益。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开展的重要活动(正部级及以上领导出席或一千人以上)应向本院报备。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以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开展合作活动的,应当对合作方的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明确各方权力、义务,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并加强对活动全程监管。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开展的国际及境外交流活动,一般应纳入当年工作计划并向本院报备。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举办的活动,在内容上有交叉或者重复的应当商榷调整或者合并,不得跨业务领域开展活动。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举办活动的经费来源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规定。

第十九条 本院的分支机构批文、印章由运营单位保管。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应积极参加本院组织的分支机构工作会议等相关活动。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开展现代网络等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会员单位应悬挂标明分支机构全称的牌匾。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于每年年初,将上年度工作总结和当年工作计划报送本院秘书处。

第四章 设立、变更、换届与撤销

第二十四条 根据本院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分支机构由本院常务委员、院务委员发起,报院长办公会通过后,提交本院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批准设立。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符合我国科技行业发展的需要;

(二)符合本院《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该细分领域已具有一定产业规模,拥有一批骨干专家队伍以及研究开发机构等;

(四)不得与本院其他分支机构名称和主要业务范围冲突;

(五)有积极支持分支机构开展工作的运营单位。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运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有较强实力和较大影响力;

(三)提供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保障专职工作人员待遇;

(四)本院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设立的申请资料包括:

(一)申请报告,主要包括名称、设立理由、业务范围、发展规划、会员(单位)发展、工作渠道建设、经费和条件保障情况等;

(二)运营单位的正式意见;

(三)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候选人基本情况以及所在单位意见;

(四)分支机构工作规则草案;

(五)工作场所证明;

(六)本院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如下:

(一)由运营单位向本院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本院秘书处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查,经院长办公会同意后提交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分支机构依据批复方可成立。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等,须向本院秘书处提出申请,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并提交本院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应按期换届。新一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秘书长等可由上一届委员会提名。换届程序如下:

(一) 由上一届分支机构理事会在届满前至少30日提出换届方案并报本院秘书处;

(二)换届相关材料及时报我院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的注销或撤销,须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五章 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实行理事会制,理事会向分支机构主任负责。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十年一届,每届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大会。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理事会的主要内容为:

(一)制(修)定本分支机构工作规则;

(二)提名选举和罢免主任、理事长(或名誉主任)、秘书长;

(三)审议本分支机构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四)决定理事会提请审议的其他重大事宜。

召开分支机构理事会大会须有1/2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设主任1名,由主任提名秘书长1名,根据分支机构个体属性需要增设职务由主任办公会决定,如名誉主任或理事长等。

第三十五条 主任应在该分支机构所属专业领域内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召开主任办公会议;

(二)向分支机构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

(三)领导本分支机构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应设立秘书处负责分支机构日常事务,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秘书长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组织协调能力,年龄应在70周岁以下。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分支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2、组织实施、执行分支机构年度工作计划;

          3、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4、处理秘书处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经费来源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是:

(一)分支机构运营单位提供的工作经费;

(二)为企事业单位、个人提供科技、教育等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全部收支由运营单位负责。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组织开展的有收费行为的会议、论坛等活动,活动收支由运营机构自主管理支配。

第七章 分支机构的考核与评估

第四十条 本院秘书处定期组织对分支机构的考核与评估。

第四十一条 本院根据分支机构考核与评估的结果,对相应分支机构及负责人进行表扬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激励等。

第八章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经2023年4月26日院委会扩大会议审议修订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院秘书处负责解释。


中科清研(北京)科学技术研究院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文章分类: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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