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视点

山东科技奖励制度迎来新变革

12月初,《山东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及《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山东省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对外公布,以办法和意见的形式对山东省科技奖提名工作和山东省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励进行了规范。新变化在于,自2019年起,山东省科技奖将实行提名制,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将得到鼓励与支持。

《办法》对提名资格、规范、程序以及责任监督、诚信管理等进行了部署。对于提名资格,《办法》规定国家最高科技奖获奖者,院士,近十年以来获得国家科技奖的第一完成人,山东科技最高奖获奖者,近五年以来获得山东省科技奖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及为山东省科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在国际科技领域具有重大影响的专家等可直接提名;近五年以来获得国家科技奖、山东省科技奖一等奖的企业、事业单位(含高校、科研单位)以及省级行业协会、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青岛海洋科学与技术国家试点实验室、中科院海洋大科学研究中心、黄河三角洲农业技术创新中心等机构可推荐提名。对于提名规范,《办法》规定每位提名专家每年可以独立或与他人联合提名1项山东省科技奖;联合提名时,列第一位的为责任专家;提名专家应在本人熟悉的科学领域内提名,责任专家应在本人从事学科专业(二级学科)内提名;提名专家提名项目时,不能同时申报山东省科技奖,不能参加山东省科技奖网络评审和会议初评评审等。

如何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意见》对其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设立和运行、监督和管理以及服务和扶持等进行了部署。比如在设立和运行方面,《意见》提出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应当按照一定周期连续开展授奖活动,同时具备设奖者具备相应的基本条件;承办机构应是社会科技奖励的责任主体,应熟悉奖励所涉学科或行业领域发展态势,具备开展奖励活动的能力,并配备人力资源和开展奖励活动的其他必要条件;社会科技奖励须制定奖励章程并明确相关事项,设立由本学科或行业权威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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