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视点

湖北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3月1日施行


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可自主处置,收益至少70%归项目完成人,不设上限。昨日,被视作“光谷基本法”的《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下称《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5年3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的“重中之重”。

在当天下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副主任付正中介绍,《条例》坚持“无违无禁即可”,鼓励示范区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增强立法的张力和前瞻性;坚持“明确简政、彻底放权”,“倾其所有、一步到位”,最大限度地给予示范区政策支持。《条例》共49条,覆盖管理体制、规划建设与产业发展、科技创新、金融服务、人才支撑、开放合作、法治环境等9个方面。其中,科技成果转化、下放审批权和改革创新的容错免责,成为最大焦点。

2012年,为鼓励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武汉出台“黄金十条”,支持成果转化收益“七三开”(研发者得70%)。对于超过800万元的成果转化,仍需审批或备案。而此次《条例》中,示范区内的高校院所,不仅可自主处置科技成果、不必报审和备案,还明确项目完成人自主实施转化的,转化收益至少70%归项目完成人,不设上限。

另一焦点是审批权的下放。光谷现有8大园区、近3万家企业,以往许多审批要跑省市多个部门解决。《条例》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赋予示范区更多自主权,凡涉及示范区内的行政审批事项,省市部门放权管委会自主实施,“企业审批办事不出园区”。

2009年,东湖高新区获批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过去近30年,光谷从“地图上被遗忘的两厘米”,到跻身国家高新区综合实力前三甲,靠的就是先行先试,大胆开展体制机制创新。为继续支持、鼓励改革创新,《条例》规定,将来示范区内的创新活动,即使失败未实现预期效果,只要不是违法违规,相关人员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及未非法谋取私利和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都可容错免责。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在立法过程中,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集中力量,广泛听取意见、充分协调论证。省人大常委会多次到高新区,听取管委会以及区内企业、金融机构、科研院所的意见,深入开展立法调研,使《条例》进一步解放思想、突出务实管用,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示范区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提供有力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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