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视点

山东出台办法推动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

  近日,山东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三部门印发《山东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旨在推动全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促进科研项目发展。
  《管理办法》共分为8章32条,从管理职责、入网程序、开放共享机制、开放共享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监督管理六个方面作出了部署。
  其中,在管理职责方面,《管理办法》提出政府财政资金建设和购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均应通过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对社会开放;鼓励非财政资金建设或购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入网共享。
  在入网程序方面,《管理办法》指出管理单位通过网上渠道推送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申请入网;对于使用财政资金新建或新购置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应自科研设施与仪器完成安装使用、通过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入网开放共享。  
  在开放共享机制方面,《管理办法》指出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应当与用户签订合同;管理单位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费用;在完成开放共享服务后,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在线填写服务记录、服务成效等相关信息;管理单位在岗位设置、业务培训、薪酬待遇、职称晋升和评价考核等方面实行激励性的政策措施;管理单位保护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科学数据,用户在发表论文、著作等成果时,标注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情况。
  在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运用方面,提出山东省科技厅会同财政厅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工作,主要评价内容包括管理单位制定并落实支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具体措施及成效、入网科研设施与仪器质量和利用情况、服务水平、用户满意度和效果等;《管理办法》指出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管理单位年度开放共享工作实绩进行评价。
  此外,为使科研基础设施和仪器的开放共享能够实现效用最大化,《管理办法》提出山东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建立常态化督察机制,督促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相关扶持政策落实落地;建立投诉渠道,对不履行开放共享义务的管理单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对开放共享效果较差的管理单位,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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